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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自書遺囑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大家都喜歡自書遺囑,因為自書遺囑是自己親手寫的,真實性高,保密性也強。但是由於自書遺囑比較隱祕,在發生效力的時候,遺囑人已經去世,往往會產生很多糾紛,那自書遺囑糾紛如何處理?自書遺囑除了會產生一些糾紛,也可能會無效,那自書遺囑無效的如何處理?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自書遺囑糾紛如何處理

自書遺囑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此外,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沒有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同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其在無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屬無效遺囑。相反,如果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立遺囑後喪失的,其有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二、自書遺囑無效的如何處理

自書遺囑的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無效的,就該部分涉及的遺產內容不能適用遺囑。如果該部分財產需要繼承的,應依《繼承法》適用法定繼承。

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首先應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劃出遺囑人那部分遺產,繼而對這部分遺產按照遺囑繼承。遺囑中對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的處分屬於無權處分。該部分遺囑無效,不能對這部分財產按照遺囑分割,當然也不能按《繼承法》實行法定繼承。

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相信大家現在對自書遺囑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通常的遺囑會以自書遺囑的形式出現,自書遺囑也會出現糾紛,也會出現無效的情形。有關遺產繼承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認定代書遺囑、哪些人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等,本文限於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諮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的解讀。

標籤:遺囑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