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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去世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女方去世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在男女結婚共同攜手走到最後的這個過程當中,其實自己的另一半是會因為各種天災人禍或者是生病等這些原因就提前去世了的。可是在有些人固有印象中認為另一半去世了,那麼所有的財產理所應當的就歸自己一個人了。其實,女方去世後財產分割的這個問題根本就不是這樣的。

一、女方去世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各繼承人之間所繼承的遺產一般都是平等的,具體分配由各繼承人之間協商解決。經濟困難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點;對被繼承人贍養義務盡得多的可以多分一點。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配偶死亡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正如上面所説的,夫妻離婚後還是得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配偶死亡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配偶死亡後夫妻共同債務還要償還嗎?是不是,夫妻一方死亡後,夫妻共同債務就可以不用償還了呢?

配偶死亡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配偶死亡後夫妻共同債務還要償還嗎?這就還得從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説起。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所產生的,也就是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借錢,並不是説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雙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大家不妨把夫妻雙方想象成捆綁在一起的兩個人,也就是説,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即是丈夫,也是妻子。在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時候,丈夫就欠下了一筆錢,而妻子也欠下了一筆錢。丈夫死了,丈夫不用還錢了,但是妻子還得還;反過來,妻子死了,但是丈夫還得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説,活着的一方還得把全部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完畢。

男方可以獲得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這一部分,女方生前個人的財產除了男方依法享有繼承權以外,女方的父母和孩子都是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所以當事人個人財產的這一部分,必須按照相應的比例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等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