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
一、怎麼證明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
不需要證明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只有權利人以立遺囑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才需要舉證證明。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事政策意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民依法用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予承認和保護。但所立遺囑如違反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人和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分了不屬於他個人的財產,以及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不予保護。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立遺囑人必須要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為了避免由於年級大,而被別人説不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大家最好在健康年輕的時候訂立遺囑,這樣對自己好也對自己的財產負責。早立遺囑也是法律意識強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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