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簽字同意的遺囑是否能執行?
一、繼承人簽字同意的遺囑是否能執行?
繼承人簽字同意的遺囑是能執行的,旁人代書遺囑,需要兩位旁證,立遺囑的當事人,一起在遺囑上簽字按手印,註明年月日,
不需要繼承人簽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寫代書遺囑應注意啥?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通常情況下都具有某種親屬類型的關係,因為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在遺囑當中寫一個具體的財產方面的分配,然後就按照內容的規定來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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