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何時開始繼承?
一、遺產繼承何時開始繼承?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1、這裏的死亡是指被繼承人的生理死亡和在法律上的擬製死亡。生理死亡就是指被繼承人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者因意外事故死亡等。法律上擬製死亡是指公民符合法定條件:(1)下落不明滿四年;(2)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3、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4、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5、繼承的時間是一個具有相當敏感性的法律問題,這個時間被《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保護了被繼承人、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也減少了因繼承權問題引發的民事糾紛。
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①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②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③户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2)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宣告公民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滿4年後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②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係的。
③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綜上所述,宣告公民死亡應當具備下落不明滿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死亡宣告申請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能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公告期間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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