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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後的分割協議

遺產繼承後的分割協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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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遺產分割的效力,多數人主張,遺產分割的效力應當溯及自繼承開始,繼承人因遺產分割所取得的財產為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為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各繼承人之間相互負有擔保責任,包括繼承人分得實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分得債權的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某一繼承人所取得的財產因有瑕疵而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權,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遺產或者要求其他繼承人給予補償。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