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非本人簽字其效力如何?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對遺囑這塊有明確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非本人簽署的遺囑的效力取決於公證機關對遺囑簽署的真實意願的判斷。如儘管不是本人簽署,或本人卻有不可抗力因素確實無法簽署,也可以委託給其他人簽署。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非偽造或被篡改的遺囑,其效力也是可以認定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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