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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

涉及遺產繼承 接受贈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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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關於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

將於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給出了明確答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現行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意味着胎兒只有在出生後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遺產分割時,依據現行的繼承法關於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 ,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專家指出,這個繼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規定,就已經體現了對胎兒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