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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條例第十一條

法律2.67W
年休假條例第十一條
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