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與法定繼承規定是什麼?
一、遺贈撫養協議與法定繼承規定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蔘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就明確規定,基於婚姻關係的特定人身性,法律不可能允許在婚姻契約中實現完全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可能保護夫妻之間有相關身份性的協議(如遺贈扶養協議等)。
二、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應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1、扶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3、遺贈人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有無債務。
4、扶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徵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我們國家的遺贈撫養協議在進行簽訂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的閲讀其中的內容,包括當事人關於遺產的繼承以及前期的撫養義務的約定等,如果存在遺囑的話,還是遺贈撫養協議具有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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