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説法合理嗎?
一、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説法合理嗎?
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説法不合理的,繼子女沒有代位繼承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可以成為代位繼承人的身為分為幾種不同情況,主要包括被繼承人也就是父母的孫子孫女,或者外孫,外孫女,甚至是曾孫輩的孩子,但是要直系血親才可以,也就是説繼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
二、構成代位繼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代位繼承人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3、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但是對於代位繼承人是第幾代的晚輩直系血親,法律並無限制。
4、被代位人必須沒有喪失繼承權。
5、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代位人為兩人以上的則該兩個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應當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6、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死亡的法律後果是遺囑無效而不產生代位繼承,此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
三、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於羅馬法。
現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於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為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代位繼承權的概念比較好理解,如果死者有立遺囑的情況就比較簡單,只需要按照醫囑執行即可,但是如沒有遺囑的,還是需要需要按照我國的民法典中關於代位繼承的相關制度進行執行,法律條款中明確的指出直屬親屬才有代位繼承權,繼子女不屬於此範圍,因此無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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