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一、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遺囑生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並非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法定遺囑的有效形式主要分為五種,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以及錄音遺囑。通過這些形式訂立遺囑的時候,除了要求滿足上述的條件之外。還需要格外符合各種形式遺囑下的要求,不然遺囑訂立出來也有很大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比如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一般要求必須要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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