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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子女的繼承順序是什麼?

配偶與子女的繼承順序是什麼?

配偶與子女的繼承順序是什麼?

配偶,就是我們平常日常生活中俗稱的“夫妻”,一般情況下在一段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中,當事人男女雙方就可以成為彼此的配偶,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發生存在的,它是其他親屬血親關係(子女)發生的前提基礎,而子女就是合法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所生的婚生兒女,同時夫妻雙方結婚所生育的子女、不是夫妻雙方結婚後所生育的子女、認養的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這幾種也屬於法律中所説的子女。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相關條例規定,法律上遺產的繼承是有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分的。法律上常説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就包含有配偶跟子女,如果被繼承人去世前留有遺囑的話,按法律程序就需要照遺囑中所寫明對配偶、子女之間由誰先繼承遺產而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留有遺囑,則按相關法律程序規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

結合相關法律條文,一般來説第一順序繼承人內的配偶和子女之間,他們是沒有繼承認的先後順序的區別,更沒有男女不同,都是按人數的均等還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調查核實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有沒有對其盡到應盡的撫養或贍養等義務,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上是不是有困難,結合這些情況對繼承的先後順序做適當的調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同時,在同一繼承順序當中,作為各個繼承人在實際繼承遺產的時候,往往所繼承的遺產份額都是均等相同的;但對於那些生活中確確實實有困難的或者是沒有一定勞動能力或是完全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給予照顧,遺產份額多分些;還有一些是在被繼承人在世時與其生活在一起,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的,在分配時,也可以視情況多分配些;但對於那些有能力對被繼承人盡到應盡義務,卻沒有做到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少分;除此之外,如果繼承人相互之間經過友好協商,如徵得繼承人協商同意的,繼承的順序、分額都可以有所不同。

標籤:子女 配偶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