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死亡賠償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自己的丈夫去世並且還有賠償金,那僅從這一點就充分説明當事人的去世完全是因為生活當中的那些意外狀況而導致的。對於丈夫去世而獲得的賠償,有些人可能會理所應當的將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因此很多人其實都針對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財產分割問題產生過爭議。那麼,男人死亡賠償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一、男人死亡賠償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其中的喪葬費用,用於處理喪事;對於其中的親屬撫卹金,直接支付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親屬;其餘部分,可比照遺產來處理。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二、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對於其他有撫養關係的人《賠償法》也明確規定:“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是生活費的給付,並非死亡賠償金.
三、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工傷職工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傷殘者妻子要求將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男人死亡賠償財產分割這件事情本來也就是有法可依的,男人因為死亡而獲得的賠償金當中肯定包括撫養親屬的撫卹金的,因此屬於孩子的撫養費和贍養老人的費用這一塊不能夠被其他人所剝奪。剩下來的財產應該按照遺產,根據繼承法當中繼承人的順序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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