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繼父是否有繼承權?
一、一般情形下繼父是否有繼承權?
繼父不一定有繼承權,如果繼父與死者有扶養關係則有繼承權。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
1、扶養教育關係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扶養,簡單地説,就是“保護並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扶養教育關係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扶養的真實含義。
3、扶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對於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在實踐中目前並不能完全因為扶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扶養關係,只是若扶養時間不長,比如只有1、2年,認定扶養關係時就必須特別慎重,需要考慮具體案情和權利義務的對等等因素。另外,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扶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扶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於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而繼父母又不願繼續扶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扶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
對再婚的家庭來説,如果繼父、或者是繼母為了維持家庭的和諧關係,主動支付繼子女的生活費,也給予繼子女精神上的支持,那麼可以認為繼子女、繼父母之前形成了法律上認可的扶養關係。對於扶養關係存在的情形,繼子女死亡後,繼父母是有繼承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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