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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

哪些人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

一、哪些人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並且: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二、繼承權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嗎

繼承權雖然是一種財產權,但它同時還與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係緊密相連,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緣關係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應該説繼承權是一種帶有人身關係性質的財產權,是以當事人具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係為存在基礎的。因此,繼承權兼具財產權、人身權性質,這就決定了繼承權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主體處分繼承權不能像處分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完全自主的處分權。也就是説,繼承人要麼行使權利,要麼放棄權利,除此以外別無選擇。所以,繼承權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轉移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能夠引起繼承權發生轉移的只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兩種情形,但這兩種情形都是不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轉移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關於“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之規定,才對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可見,繼承權是不以轉讓的。至於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同是又指明其繼承份額給某人時,這是不屬繼承權的轉讓,也不是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放棄繼承權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而實際上是以繼承人的身份享有繼承權,把繼承來的一份遺產再贈給他人。這樣做是繼承人行使了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是將遺產的所有權轉讓給了他人。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是合法的。

繼承遺產的時候,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