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可以在什麼時間作出?
一、放棄繼承可以在什麼時間作出?
可以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尚未處理之前時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見,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採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放棄繼承權有什麼法律後果?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表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的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當代社會很多親戚會因為繼承全方面問題而產生很大的矛盾,甚至對薄公堂大大出手。當然也有一些自願放棄遺產的繼承,但是放棄遺產繼承一定要注意時間規定在遺產還沒有處理之前,就需要做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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