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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在什麼時候提出

一、放棄繼承在什麼時候提出

放棄繼承在什麼時候提出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後提出。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後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二、放棄繼承權又後悔的,是否還能恢復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由此可見,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

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由於放棄繼承意味着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税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繼承法》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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