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屬於重婚
重婚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就是在與一方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尚未解除之前,就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此時一般都是行為人利用一些漏洞,從而才有了第二段婚姻關係。但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在我國其實已經構成了重婚。結合司法實踐來看,屬於重婚的行為,具體就有:
1、有配偶者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的;
這個時候就要注意,這裏的再次登記結婚,主要就是指去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結婚手續,並且最終也拿到了結婚證。大多數時候,這樣的情況下都是重婚的一方採取了一些欺騙手段,隱瞞事實真相,比如借用他人的名字、身份等等,從而才能較為順利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
而現在其實婚姻登記在很多地區已經實現了聯網,只要在婚姻登記系統裏面查一下,其實大部分都是可以查到之前是否還有沒有解除的婚姻關係,從這點上來看,其實也能減少重婚情況的出現。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在婚姻關係期間,要是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屬於《民法典》中規定的過錯情形。若夫妻最終因此離婚,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認定構成重婚的時候,這一行為其實也是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構成重婚的情況之一。但實踐中,對“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那種偶爾的婚外情、出軌、外遇,就不能直接認定為這裏的與他人同居。
另外,需要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其他情況,此時雖然從表面上看,行為確實是重婚,但實際並不能認定屬於重婚行為。
1、要是行為人在婚內,只是偶爾與他人通姦、姘居的話,則此時不能認定構成重婚行為;
2、一方在與他人登記結婚之前就先有了一段事實婚姻,這樣的情況下也不能按照重婚行為處理。畢竟現在我國是有條件的保護事實婚姻,但無論怎麼保護都不能直接將事實婚姻直接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對待處理,畢竟事實婚姻中當事人其實並沒有領證;
3、前後兩段婚姻關係其實都屬於事實婚姻的;
4、已經有合法配偶的一方,因為一些情況被他人拐賣後,受生活所迫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這樣的情況下,考慮到特殊的情況,即是因為受生活所迫,逼於無奈,為了活下去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是不能按照重婚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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