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知情算重婚罪嗎?
一、當事人不知情算重婚罪嗎?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了重婚罪,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重婚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簡單的説,就是重婚罪必須前後都滿足婚姻的狀態,如果不認可前婚是事實婚姻的,則後婚不管領不領取結婚證,都不屬於重婚行為。如果,對前婚的事實婚姻認可的,則後婚不管是什麼狀態,只要滿足了兩種條件之一,就屬於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裏,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只要存在犯罪事實的,就應當根據法律責任,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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