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大別人肚子算不算重婚?
一、搞大別人肚子算不算重婚?
搞大別人肚子不一定算重婚,我們國家關於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罪破壞的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自訴與公訴並行的訴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責任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為婚姻無效的法定情節之一,所以重婚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就民事責任而言,重婚者在離婚時可能會因此而少分割財產,同時無過錯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二、重婚行為該怎麼認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為止關於重婚罪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是非常的明確的,都是必須要以夫妻相稱,從而讓周邊的人員都認為他們是屬於夫妻的才會構成重婚罪,並不是説出軌懷孕就屬於重婚罪,所以即使是出軌但是在隱蔽狀況之下所進行同居生活,不會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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