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離婚又和別人生了孩子算重婚嗎?
一、還沒離婚又和別人生了孩子算重婚嗎?
不一定算重婚,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重婚分為: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法律重婚是指未離婚,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即構成重婚。事實重婚是指未離婚,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即構成重婚。所以,認定是否重婚,不是以雙方生育子女為前提,而主要看是否重複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起訴重婚需要什麼證據材料?
1、本人的結婚證或婚姻證明,證明自己的身份與被訴人是合法夫妻。
2、被訴人與他人結婚的結婚證(一般應通過民政局查詢取得婚姻證明)、證明被訴人與他人結婚事實。
3、如果被訴人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應取得被訴人居住周圍的有關機關或證人的證言,證明被訴人確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不過這樣的證明不好取得,同時在法律上的效力也比較低。
三、重婚者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綜上所述,有人還沒有離婚就和他人生活,甚至是生育了孩子。如果存在兩種情況,則可以認定重婚,包括雙方領取結婚證,或者同居但是以夫妻名義對外的,這樣,作為重婚犯罪中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還可以去起訴對方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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