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承認事實婚姻嗎?
一、刑法不承認事實婚姻嗎?
是不會承認的;現在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經過結婚登記的才是婚姻關係,但是在刑法中認定重婚罪的時候是承認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能成為事實婚姻的有
1、違背男女雙方意願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事實婚姻由於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屬於可撤銷婚姻,但這種不符合實質要件的情況是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是隨着當事人的意願的改變而改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婚後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可按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若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並沒建立起夫妻感情,並要求解除的,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應從有利於保護善意一方的權益出發予以解除。
2、未到法定婚齡所形成的事實婚姻。對這種婚姻原則上應一律不承認其效力,但在處理時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
3、重婚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婚姻不僅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而且有關當事人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這類事實婚姻應一律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當然在有關當事人已離婚或配偶死亡的情況下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因為其違法狀態已不存在。
4、近親事實婚姻。由於其不利於子孫後代的繁衍,法律規定禁止這類當事人結婚,其婚姻關係無效。但當事人能夠採取絕育措施,切實保證終身不育,又不違反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事實婚姻看。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就是沒有辦理任何的證件,而對於事實婚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會受到保護的,如果出現了糾紛就會直接按普通的民事案件來進行處理,所以,想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就一定要辦理好所有的證件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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