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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離婚和別的女的同居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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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離婚和別的女的同居是什麼罪

沒有離婚和別的女的同居是什麼罪?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非法同居並不等同於重婚,以夫妻名義、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持續的同居才構成重婚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説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構成重婚罪的幾種情形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沒有離婚,其中一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重婚,可去法院自訴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現在社會中的男性,一般對於女性來説,都會有一個標籤,男人每一個是好的,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看法,是因為經常會有男性出軌,甚至是在自己婚姻的存續期間和另外的第三者同居,以夫妻相稱,這樣的行為是構成重婚罪的。

標籤:同居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