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公安局立案的流程是什麼
重婚公安局立案的流程是什麼?
一)受理案件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為依據,即必須有一定的材料來源,受理刑案的材料來源
1、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2、被害人的報案或控告;
3、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初 查
簡單地説就是偵查機關對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審查。目的: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以及是否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 初查的內容:
1、從實體上審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2、從法律上判斷,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從程序上判斷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
(三) 初查後對案件的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應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的,予以立案,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
(2)認為有犯罪事實並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受案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規定,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需要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首選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3)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1條規定,對於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要製作指定管轄決定書。
公安局對重婚案件肯定是具有管轄權的,其實即便沒有人到公安機關控告重婚,公安機關自行發現有公民涉嫌重婚的話,也會介入調查處理的。在公安局對重婚行為立案以後,會進入偵查狀態,偵查完畢之後公安局不能直接起訴,要移送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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