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哪年開始不算事實婚姻
一、哪年開始不算事實婚姻
2001年12月26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與“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表述雖然有所不同,但只有稍稍差別,那就是男女雙方未登記而起訴離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的,這時事實婚姻已經轉變為登記婚姻,按離婚訴訟處理;否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在我國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夫妻關係的結合。
事實婚姻應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主體的特定性,事實婚姻的主體只限於沒有配偶的男女。
2、夫妻名義性,即同居的雙方以夫妻名義稱呼,而且他人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雙方公開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非公開性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有着嚴格的區分。
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5、滿足其它婚姻的實質要件。
1994年2月1日可以説是我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的一個重要時間點,自此之後男女雙方雖然符合事實婚姻的要件,但是也不能再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只能以同居關係來認定。要注意,構成事實婚姻主要還是因為男女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缺少了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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