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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取證該如何辦理?

遺棄家庭成員取證該如何辦理?

每一個家庭都由各個家庭成員組成,而每一個家庭都要面對贍養老人和撫養孩子的事情。當然,這些都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和應該揹負的責任。但有些人並不想要揹負這樣的責任,因此便有了所謂的遺棄家庭成員。這在法律中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那麼遺棄家庭成員取證該如何辦理?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遺棄家庭成員構成遺棄罪的條件

1.犯罪客觀要件是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是指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至於哪些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通説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予以確定。如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對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對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如此等等。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還必須具有扶養的實際能力,否則不構成本罪。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扶養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侵害了他人受扶養的權利,會給被害人造成生命、身體危險,但拒絕扶養。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為的手段、後果、行為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二、遺棄家庭成員的處罰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對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每一個社會人都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論是從人倫來説還是從思想道德方面來説,遺棄家庭成員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從法律方面來説,這已經構成了所謂的遺棄罪,觸犯了刑法條例。如果您還對遺棄家庭成員取證問題存有疑問,可以諮詢更專業的律師,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