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收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違反《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1) 收養關係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在收養行為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為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並沒有真正通過收養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有這些情形,就説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係不具備法律效力。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違反《收養法》的行為無效。
(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主要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當事人資格條件的。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怎麼處理?
《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
被收養登記機關撤銷收養登記從而無效的,也應如此。這就意味着,凡事被確認無效的收養行為,不產生收養關係成立的任何法律後果。無效收養的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如收養人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父母借收養名義出賣親生子女等,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因為欠缺收養行為成立的法定要件,從而導致收養行為被認定為無效,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確認,而不允許當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當然,一經法院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的,那麼從收養行為開始的時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會產生收養關係成立的任何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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