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孤兒要錢嗎,領養孤兒要多少錢
一、領養孤兒要多少錢
我國法律對於領養孤兒沒有費用的要求,因此,領養孤兒只要符合了法定條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額外繳費。
二、領養孤兒需要的條件和手續
(一)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週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週歲。
(二)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註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户籍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棄嬰公告;
(5)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三、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羣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
(一)事實收養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户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誌。這裏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羣眾和親友公認。羣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係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對策
對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1、對《收養法》頒行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的,應予以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2、因不符合收養條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對於現在已經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補辦登記手續後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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