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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怎麼領養

(一)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
(三)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説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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