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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辦理什麼手續

要使收養行為有效成立,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如同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除了須具備法定條件之外,還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那麼,按照我國的規定,收養子女辦理什麼手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收養子女辦理什麼手續

一、收養子女辦理什麼手續

收養人與送養人自願就收養達成一致意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要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在自願基礎上協商一致。並且對雙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強行要求,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是,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則必須訂立書面協議。收養年幼兒童的,一般只需要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商一致即可,但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的還要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以維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收養登記

1992年4月1日生效的《收養法》規定除收養棄嬰外收養登記不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必經程序。但1998年《收養法》經修改於同年4月1日生效後,收養登記成為收養關係成立的必經程序。收養當事人自願達成收養合意後,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在訂立收養協議之後,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時成立。

收養關係當事人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時,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收養協議的要提交收養協議,收養人還應提供身份證明、户籍證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況的證明。辦理登記的民政機關經審查後,對證件齊全,符合收養實質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

另外,依據我國《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因此,公告是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的必經程序,只有在公告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門才能予以登記。

三、辦理收養公證

公證不是收養關係有效成立的必經程序。收養關係當事人在辦理收養登記後,可以自願辦理公證。收養當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當事人可以選擇當事人之一的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當事人辦理公證時,也應該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收養證明,經公證機關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證。但是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需要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四、辦理户口登記

最後,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需要指出的是,在收養法頒佈生效前所建立的收養關係,只要該收養關係已被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雖未經如上程序,也不能算是違法,收養關係視為成立。但是在《收養法》頒佈生效以後,不符合上述程序的所謂“收養”,就是違法的,不能成立收養關係。認為自己符合條件的殘疾當事人,依上述程序辦理收養登記、公證或户口登記時,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總之,收養子女對家庭來説是一件大事,應當小心謹慎,尤其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不然,法律是不承認收養關係的。當然,為了保證收養子女的過程更加順利,尋求律師的幫助不失為一種省事省力省心的好辦法。關於收養子女辦理什麼手續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