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贍養費案例有哪些?
贍養父母不僅是給父母提供經濟幫助,而且要關心父母的身心健康,多陪父母説説話,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已經寫入了法律,變成了法定義務。但是,實務中卻仍有不願贍養父母,因為贍養費而起的糾紛。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個有關贍養費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某1、楊某某2、楊某某3、楊某某4
楊某某1、楊某某2、楊某某3、楊某某4四被告均是原告的親生子女,並由原告撫養長大。現原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每月享受農村養老金補貼人民幣100元。目前寄養在某某養老院,但養老院的寄養費每年有變化,目前無法確定。因四被告對原告贍養事宜有爭議,故涉訟。
原告楊某某訴稱,四被告均系原告與配偶沈某某(已故)所生子女,並由原告撫養長大,現原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目前寄養在某某養老院。2009年開始,原告本人已無力承擔養老院費用,故訴請判令四被告負擔原告的寄養費人民幣440元;四被告共同負擔原告今後的醫藥費及生活不能自理時的護理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楊某某1辯稱,願意對原告盡贍養義務,因其退休後收入有限,家庭較困難,故只同意承擔原告所有費用的四分之一。
被告楊某某2辯稱,四被告曾經約定,由被告楊某某、楊某某負責贍養父親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負責贍養母親沈某某。現在其丈夫是殘疾人,其本人務農,經濟條件較困難,故願意平時多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但不同意承擔原告的寄養費、醫藥費和護理費。
被告楊某某3辯稱,其本人是殘疾人,自理能力差,生活基本依靠丈夫,其無能力承擔原告的寄養費、醫藥費和護理費。
被告楊某某4辯稱,其和被告楊某某曾約定,由兄弟兩人負責父親生活上的一切費用,目前雖然家庭條件一般,但為了家庭和睦,兄弟姐妹之間不再發生矛盾,願意繼續由其和被告楊某某平均負擔原告的各項費用,或者由其全部承擔原告的一切費用。
【裁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發生困難時,有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本案原告年老體弱,生活發生困難,四被告理應盡贍養之義務,故原告訴請應予支持。本案中,考慮到第二、第三被告經濟條件較差,且第二被告丈夫和第三被告均系殘疾人,對於第二、第三被告所承擔原告的贍養費用可酌情予以減少,所減少部分由第一和第四被告承擔。據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第一被告楊某某、第四被告楊某某每月各承擔原告楊某某在某某養老院寄養費的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楊某某、第三被告楊某某每月各承擔原告楊某某在廟鎮方順養老院寄養費的八分之一,給付方法:於每季度首月付清該季度的費用;
二、原告楊某某今後醫藥費及生活不能自理時產生的護理費由第一被告楊某某、第四被告楊某某各負擔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楊某某、第三被告楊某某各負擔八分之一。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有關贍養費案例及法院的裁判。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要求。在實務中如果因為贍養費糾紛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理贍養費糾紛時,會根據各方的經濟能力酌情考慮如何分配贍養費的給付。但小編還是希望我們每個人都能盡心盡力贍養父母,孝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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