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手續
一、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手續
1、申請
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
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以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環節。
3、辦證
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係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進行處理。
基層政權機關或户籍部門依行政程序辦理收養登記,亦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交驗各種必要的證明;經審查後,決定是否准予登記,其要求大致與上相同。
二、辦理領養手續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領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領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領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二)收養人應提供的證件:
1、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三)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領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領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領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您準備好上述證明材料後,就可以遞交給領養登記機關了。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領養登記,發給領養證,領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領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期限內。
收養關係合法化了之後對當事人的利益才會有所保障,如果是事實收養甚至是非法收養,一旦出現問題,必然就會導致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這肯定是不利於當事人的事情。而成立合法的收養關係,一方面可以進行收養登記,另一方面也是可以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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