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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事實撫養關係被扶養人的遺產

繼承事實撫養關係被扶養人的遺產

一、事實撫養關係繼承的相關規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11條第1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可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依據法律擬製形成了一種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具有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2、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説,養子女和生父母雖然有血緣關係,但從法律上講,他們從與養父母確定合法收養關係起,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及其繼承權了。因此,一般情況下,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二、事實撫養關係應包括

1、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繼父(母)對未滿18歲的繼子女共同生活並承擔撫養費;

2、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係: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女共同生活並承擔撫養費。

三、《民法典》規定的繼承順序

1、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規定,如果已經是事實收養關係,那麼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就存在了很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事實撫養關係繼承撫養人的遺產是可以的,按照繼承法規定,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且法律規定的子女也包括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