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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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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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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週歲。

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此外,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都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