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要多久的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設置為30天。設立一定期限的冷靜期有助於減少衝動型離婚,而對於理性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説,冷靜期會使雙方更有充裕的時間再次反思離婚決定的正確與否。具體設置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行法律對離婚冷靜期並未作出規定。關於離婚冷靜期,它只是民法典草案上提出的,現在還未施行。
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法院以通知的形式,給予當事人雙方一定的期限,冷靜考慮雙方的婚姻關係。具體期限多久因目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故由辦案法官根據具體的案情具體確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況的,法院應及時終止冷靜期。
其中,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者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冷靜期主要適用於協議離婚,而且冷靜期的時間為三十天,只要在這三十天之內確定還需要離婚的話,那麼雙方在時間屆滿時就需要直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只要雙方都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關係,就不會受到這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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