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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起訴離婚又撤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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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起訴離婚又撤訴可以嗎

一、起訴離婚可以撤訴嗎

起訴離婚後,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那一般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呢?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二、 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三、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1、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

在普通訴訟中,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應當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審理可以進行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如涉及個人隱私,則應不公開審理。

3、當事人本人出庭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4、代理權限受限制

在婚姻訴訟中, 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權限。訴訟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訴訟代理,不能接受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離婚或不離婚等身份權進行代理處分,婚姻當事人也不能對此進行授權。否則,其授權或代理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仍可以進行特別授權。

5、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

在婚姻訴訟中,因為屬於身份關係方面的訴訟,因此,一般沒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者訴訟標的已不存在,或者沒有必要在進行訴訟,配偶之一方死亡,則訴訟程序終結。因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訴訟:.

(三)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但應當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時,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為被告繼續進行訴訟。

6、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適用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7、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

當夫妻雙方因為一時的衝動提起離婚起訴,在事情過後又突然反悔,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在案件宣判前是可以撤訴的。夫妻生活相處難免會有小摩擦,需要相互忍耐,寬容,避免起訴離婚的事件發生。法律還規定,6個月之內重新起訴,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