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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離婚2.18W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法律行為。
離婚的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時間上,離婚只能發生於配偶雙方生存期間,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則不存在離婚。
二是,在主體上,離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提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出離婚主張。
三是,離婚必須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或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違法婚姻,都只能通過申請撤銷、宣告無效程序來救濟,而不能通過離婚來解除。
四是,離婚作為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履行法定離婚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離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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