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一、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主要是指: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等)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但行政強制措施並不一定以當事人具有某些法定義務為前提,而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三、哪些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其實在民眾眼中或者實際上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行政單位既有權利進行行政強制處罰,又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行政單位決定採取某些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話,其實很多情況下根本就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在我國行政單位的執法權是很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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