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報警需要什麼證據嗎
一,破壞軍婚報警需要什麼證據嗎
破壞軍婚罪有效證據包括:
(一)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二)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三)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四)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二,破壞軍婚的行為構成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所以只有達到了破壞軍婚的構成條件,才能收集對應的證據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過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待問題,如果是軍人自己出軌了,那麼就又另當別論了,如果説是雙方感情已經出了問題,想要離婚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通過一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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