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離婚怎麼起訴離婚手續?
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流動人口到外地工作生活,他們沒有當地户口,在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可能有些麻煩。比如夫妻雙方感情有問題,無法通過協議離婚解決時,就得走離婚訴訟這一步了。一般來説,起訴離婚需要向當地的法院提出。那麼,外地離婚怎麼起訴離婚手續?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外地離婚怎麼起訴離婚手續?
外地起訴離婚有三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訴訟離婚,即通常所説的法律途徑離婚。比協議離婚較為複雜。具體程序和步驟如下:
(1)委託律師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介紹了外地離婚怎麼起訴離婚手續這方面的知識。按照規定,外地人在當地居住滿一年的,其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不用回到原籍。當事人需要準備一方離婚起訴書、身份證及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資料等,法院受理後,會組織開通審理,雙方答辯,最後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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