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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我還要承擔婚前債務嗎?

離婚1.81W

離婚了我還要承擔婚前債務嗎?

離婚了我還要承擔婚前債務嗎?

離婚了不需要承擔婚前債務,因為在我們國家婚姻法解釋二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呢,在離婚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承擔的,如果是債權人其中的一方向,當事人請求要求婚前財產的債務的承擔的話是不允許的。

1、夫妻婚前債務: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其他法律規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日常生活當中確實離婚的話,不僅僅有一些財務方面的糾紛,而且還有一些債務方面的糾紛,當債務發生之後,是需要來約定一下具體的情況的,比如説如果是屬於婚前個人所富有的債務的話,那麼只需要一個人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