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起訴離婚有什麼區別
協議離婚起訴離婚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但這兩種離婚方式之間卻又存在加大的不同。實踐中,離婚夫妻的具體情況不一樣,那就應當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辦離婚。到底協議離婚起訴離婚有什麼區別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起訴離婚有什麼區別
1、程序的區別。具備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2、性質的區別。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3、效力的區別。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係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係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係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二、起訴離婚開庭前要注意什麼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審理前的準備:
1、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2、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3、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4、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主要存在於三點,即程序、效力以及性質,但其實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之間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是不太一樣的。而實踐中,如果離婚夫妻沒有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辦離婚,很有可能就不能達到自己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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