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安置房補償協議包含什麼內容?
一、離婚後安置房補償協議包含什麼內容?
離婚後安置房補償協議主要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不但要求形式上必須合法,而且要求內容也要合法。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 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具體情況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
2、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3、補償金額。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時,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的金錢的數額為補償金額。補償金額應分項計算,在補償協議中分別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的金額等。原則上,補償協議還應當就各項補償金額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式作出決定。
4、安置房的面積。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或者居住面積、安置面積的誤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安置房的地點。
5、支付期限。原則上補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但當事人約定分期支付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分別約定不同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由於《徵收條例》明確規定了先補償後搬遷,因而支付的期限約定的最後時點應在搬遷開始時點之前。
6搬遷期限。徵收房屋的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合理的搬遷期限,不得造成被徵收人倉促遷出,利益受損。不論貨幣補償還是安置補償,都存在一個搬遷期限的問題,因此對搬遷期限的約定是所有補償協議的必備條款。
除上述《徵收條例》規定事項外,當事人之間還可以約定其他的補償協議內容,如補助和獎勵、不履行補償協議的違約、糾紛解決方式等。
二、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係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徵收設有共有關係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離婚前若是居住的房屋被徵收,此時夫妻雙方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需要同時擬定並且簽署離婚後安置房補償的協議。協議的內容需要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若是不知道該怎樣擬定才對自己的財產最為有利,那麼可以委託律師擬定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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