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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外地起訴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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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外地起訴離婚怎麼辦?

離婚,一般人們都是選擇訴訟離婚,選擇相信法院,那麼就涉及到很多管轄法院的問題。那麼關於女方在外地起訴離婚怎麼辦?這個涉及到地域管轄的問題,如果是女方在外地,並且生活了一年以上的,男方起訴的,可以在男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一、 女方在外地起訴離婚怎麼辦

起訴離婚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立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相關閲讀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訴訟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離婚訴訟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資料: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户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

女方在外地,女方起訴的,應該到女方所在的法院受理案件,如果是男方起訴就是在男方所在的住所地的法院處理案件,因為涉及到問題情況多樣,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院管轄,所以要具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