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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在外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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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在外地怎麼辦?

離婚的情況現在可以説是越來越多了,我們今年來的離婚事件增加了很多。離婚對於每一個人來説都是一件大事,對於婚姻中受到傷害想要離婚的人我們國家法律還是保護的,因為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那麼起訴離婚一方在外地怎麼辦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協議離婚,可以到男女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非其中一方的户籍地不可以。  

如果是訴訟離婚,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到原結婚登記辦理。如果你們雙方就離婚達成協議了,問題也都處理好了,建議您回老家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婚也可以請律師代理。

起訴離婚一方在外地怎麼辦,其實我們法律規定了,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離開居住地超過一年就可以起訴離婚了,所以一方如果在外地是不可以直接起訴離婚的。有相應的時間規定。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給雙方一個冷靜的機會讓雙方仔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