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訴離婚一般有哪些材料
雖然離婚夫妻可以自由選擇離婚的方式,但此時也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後,那最終才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而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此時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才行,否則的話就會影響到最終的結果。那起訴離婚一般有哪些材料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一方起訴離婚必備材料
(一)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二)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四)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五)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有哪些
(一)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二)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三)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四)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税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五)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六)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七)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上文中本站小編已經為大家作出了詳細介紹,其中分為了必備材料和其他材料,當然這裏面也包括了訴訟離婚需要的證據。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來講,如果此時提供的證件不夠充分,則最終的判決結果就是對其不利的。要是你們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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