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都需要什麼條件
一、起訴離婚都需要什麼條件
訴訟離婚的條件,主要在《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婚姻法解釋中的其他情形歸納為: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違背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於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訴訟離婚常見的誤區有哪些
(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這種想法並無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的實務經驗可以證明。是不是吃虧,從訴訟角度來看,主要取決於訴訟前的準備是不是充分,證據收集是不是及時,以及法庭上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
(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裏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
(三)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產權登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五)財產轉移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六)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七)我不同意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訴訟離婚可以説是離婚方式中兜底的一種了,通常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時候,才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當時即使是訴訟離婚也有條件要求,如果不滿足規定條件,那最終就不能解除婚姻關係。而要是選擇協議方式離婚,這個時候也要求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有可能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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