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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自願淨身出户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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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與時代進步給個人生活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與自由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人際矛盾與情感風險。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的時候,需要通過離婚來擺脱困擾,在離婚的時候有的人對財產等進行分割,有的人則選擇淨身出户,那麼淨身出户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嗎?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法律允許自願淨身出户離婚嗎?

淨身出户就是離婚後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樣的協議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出軌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為補償。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説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幸福的婚姻不是沒有問題的婚姻,而是善於解決問題的婚姻,但是對於無法挽回的感情,只能通過離婚來解決,對財產等相關事項進行安排,通過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也知道了淨身出户户協議書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同時協議內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麼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