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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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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下判決書
第一次起訴離婚和第二次起訴離婚程序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次數變了,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但是在時間方面受到民事訴訟法關於審限的規定,即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是六個月的審限。
第二次起訴離婚也是一審程序。一審程序的審限有兩種,第一,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第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拿到判決書,對方不上訴的話,十五日後生效。生效的離婚判決書等同於離婚證的效力。當夫妻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時候,可能是因為婚姻中遭遇了出軌、家暴户或者是重婚的情況。那麼,在這樣的婚姻案件中,要想取得對方出軌、重婚、家暴或者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是有難度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節;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